江蘇句容交警對這起責任事故的認定隨事故車輪“跑偏”
江蘇句容交警對這起責任事故的認定隨事故車輪“跑偏”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認定引發(fā)的羅生門警示我們:公正才能讓事故雙方都服氣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卻在責任認定上掀起波瀾,最終演變?yōu)槠髽I(yè)口中的“不公之判”。責任劃分的微妙偏差,如何牽動百萬賠償?事實與認定之間,究竟隔著多遠的距離?
2023年11月一個深秋的早晨,句容市葛玄路“逸仙養(yǎng)老院”附近,魏某駕駛的車輛與江東芹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一場不幸的交通事故,最終奪去了江東芹的生命。
事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認定書,判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一紙認定,本是事故的法律句點,卻不想成了另一場風波的起點。
依據(jù)這一認定,句容市人社局隨后作出了工傷認定。江東芹的近親屬據(jù)此將死者生前所在的“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類費用逾138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工傷賠償及相關撫養(yǎng)費用約108萬元。
對企業(yè)而言,這無疑是沉重的負擔。但真正令其感到不解與憤懣的,是事故責任劃分的本身。
焦點:違法行為VS責任認定 梳理交警認定書載明的事實,雙方的行為呈現(xiàn)出鮮明對比:
魏某:被認定存在一項過錯——違反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一般性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 江東芹:則被指出存在兩項關鍵且具體的違法行為:一是無證駕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這意味著其駕駛行為本身就不合法,原則上不享有“路權”。二是進出道路未讓行(違反《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37條),即在左轉彎駛出時,未能讓正常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這直接引發(fā)了通行權沖突。
一個是操作規(guī)范的“籠統(tǒng)”違反,一個是雙重且具體的嚴重違法——尤其是無證駕駛,從根本上動搖了其參與交通的合法基礎。在常人看來,孰輕孰重,似乎不言而喻?! ?然而,交警的結論卻是:同等責任。 漣漪效應:從事故認定到百萬賠償 這份“同等責任”的認定,產(chǎn)生了連鎖反應。它成為了工傷認定的關鍵依據(jù),進而直接導致了企業(yè)面臨高額的工傷賠付訴訟。
企業(yè)方在投訴材料中算了一筆賬:事故本身,保險公司已向死者家屬賠付了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135萬余元。如今,因工傷認定,企業(yè)又需額外承擔上百萬元的賠償。一事故,兩重賠,企業(yè)的損失被顯著放大。
他們不禁質疑:如果責任認定更清晰地反映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江東芹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是否就不會被認定為工傷?企業(yè)的這筆巨額支出,是否本可避免? 企業(yè)的吶喊與追問——
“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在投訴中直言: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未能完全尊重客觀事實,未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劃分責任,存在嚴重不公,甚至讓人懷疑背后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干擾。
他們提出了兩點核心訴求:
1、依法撤銷并糾正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2、請求由專案組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介入,調查事故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乃至不正當往來等違法違紀行為?! ∮嗨迹贺熑握J定的重量
交通事故認定,絕非簡單的技術判斷。它是一桿秤,衡量著事實與法規(guī);它也是一顆種子,其結論往往在后續(xù)的民事賠償、工傷認定、保險理賠中生根發(fā)芽,長出截然不同的結果。
在這起案件中,企業(yè)方的激烈反應,凸顯了責任認定背后巨大的利益關聯(lián)和公眾對執(zhí)法公正性的深切期待。車輪的軌跡可以鑒定,但責任的“車輪”是否“跑偏”,卻需要更經(jīng)得起推敲的事實支撐、更透徹的法理分析,以及陽光下運行的程序來保障。
一句“同等責任”,背后是生命的逝去、家庭的悲慟,也關系著一個企業(yè)的生存壓力與對法律公平的信仰。它提醒我們:每一份法律文書的落下,都應有千鈞之重,都當經(jīng)得起事實與民心的雙重檢驗。 真相究竟如何?責任應當怎樣劃分?這不僅需要部門的復查,或許也值得公眾一同審視與思考。 正義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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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材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實踐中涉及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的交織,交通警察只有在保持中立立場的情況下,才能根據(jù)客觀事實和證據(jù),準確地分清和判定雙方的責任。然而,江蘇句容市交警隊在認定我方和死者方的責任時,卻嚴重偏離事實,一味遷就死者方,明明對方負全責,句容交警卻搞出一個責任“對半開”的認定。這種罔顧事實嚴重不公的認定,嚴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權益。在申訴無果的情況下,我方不得不借助網(wǎng)絡將事故的真實情況公之于眾,讓廣大公眾對這起事故的責任發(fā)表看法。
2023年11月11日7時45分許,交通參與人魏某、江東芹在句容市區(qū)葛玄路“逸仙養(yǎng)老院”附近地段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江東芹受傷,兩車受損,后江東芹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第3211831202300002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認定當事人各方責任確定為:魏某、江東芹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句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jù)江東芹的近親屬提交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相關申請材料,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蘇1183工認[2024]20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江東芹近親屬依據(jù)蘇1183工認[2024]20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等相關材料,以投訴人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為被告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案號為(2025)蘇1183民初6408號,要求控告人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1382044.00元。
二、本案焦點:
根據(jù)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基本事實: 交通參與人魏某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僅存在一個交通違法行為,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 〗煌▍⑴c人江東芹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二個重大的交通違法行為,第一是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無證駕駛,也就是不享有路權;第二是行至事發(fā)地點實施突然左轉彎駛出道路時,未能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違反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之規(guī)定;即不享有優(yōu)先通行權,也就是不享有路權。
比較上述二名交通參與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江東芹明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責任;而對于如此明顯的雙方的交通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事故責任,被投訴人認定為雙方同等責任,進而導致江東芹被認定為工傷。
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投訴人支付工傷賠償費用1080000元,及撫養(yǎng)兩位老人直到去世的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對此交通事故做出理賠,包括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損害撫恤金等費用,已經(jīng)支付死亡者家屬各項費用壹佰叁拾伍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伍角(小寫:1352257.50元)。 三、強烈呼吁要求:
綜上所述,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未完全尊重客觀事實,沒有依照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存在事故認定嚴重不公,甚至濫用職權之嫌,致使投訴人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在此,投訴人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強烈要求:
1.依法撤銷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予以糾正。
2.請求成立專案組,對本次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展開全面調查。同時,懇請紀檢監(jiān)察部門介入,對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是否存在不正當往來等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 ⊥对V人:鎮(zhèn)江維度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聯(lián)系電話:13912103677(宋文華)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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